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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政府组织开展农村不动产首次登记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但该职权行使的前提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组织对象是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内的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方式是采取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工作的层级管理方式,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和颁证仍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因此,该职责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具有工作启动的裁量性、具体实施的过程性、法律效力的间接性和针对群体的不特定性,不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特点,政府是否及如何行使该职权,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431号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阳
书记员 甄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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